香港居民如何委托内地律师代理诉讼?

香港律师考试内容 2023-05-05 17:59:57 0 admin

以下内容节选自——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


d726c5ad333027532b4f39ec6502dee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六条[域外形成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002年2月24日我国司法部发布了新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9号令,1995年原司法部第34号令废止),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


1.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2.具备一定条件的香港律师olqe,可由本人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并经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司法部颁发委托书并予以首次注册。委托期一般为三年。委托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


3.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


4.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上述内容即为当事人提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证据应履行证明手续的基本内容。


当事人只有完成了上述3、4规定的基本内容,才可以说是满足了本条规定第二款所要求的“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有关证据材料才能在内地发生效力。


我国司法部在2019年7月6日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74号),宣布第十二批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新增委托工作已完成,公布了司法部自1981年以来陆续委托并仍履行职务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作为受理涉港公证文书的核验依据。通知公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共有457人。


目前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具体项目大致包括:


1.企业类文书公证: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证明香港公司情况、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纳税证明、银行资信情况、银行担保、经济合同等。


2.个人类文书公证:结婚证、出生证、证明香港身份、护照资料、身份证件、申请配偶、亲属来港声明书、申请收养子女声明书等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材料;继承遗产、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证明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状况、书面单据、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以及其他个人文书资料。


需说明的是,香港律师olqe的公证只是对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正式性和合法性负责,即香港委托公证人的公证进行的也是形式方面的审查,而不做实质上的审查。对于证据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仍需要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审查。


-涉外律师学习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9077642号
联系电话: 13510331917 邮箱地址:

添加老师微信
免费评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