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公司】中国公司法与香港公司法的差异

香港律师考试内容 2023-07-31 16:55:09 0 admin

香港毗邻大陆,与内地的经济贸易广泛且深入。而这一经贸行为首要在两地公司之间进行,相互出资也首要以组建合资公司的方法体现。不过,大陆和香港在公司法却有着较大差异。了解两地公司法之间的差异,能免去两地经贸行为中许多的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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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司法”和“香港公司法”基本概略

内地的公司法以拟定法为基本体现,其首要内容是《公司法》,与之相关的有《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中外合作运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其间,《公司法》具普遍适用效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中外合作运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只适用于外商出资企业。《公司法》与外商出资企业法对公司而言,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联络。

香港的公司法由拟定法和判例法两部分构成。开端,拟定法彻底追随英国,判例法也来源于英国和英联邦区域,现在,香港已形成包含公司法在内,富有香港特征的拟定法和判例法,而《公司法令》是香港拟定法中篇幅最大的。香港《公司办理法令》具有广泛的适用效能。不只适用于香港本地公司,也适用于海外公司;不只适用于私家公司,也适用于大众公司;不只适用于单一公司,也适用于公司集团、控股公司和隶属公司。


二、两地公司法的首要差异及剖析

公司法的标准方针首要是公司,公司是具有法令品格的安排。公司法既要标准公司的安排方法和安排结构,又要标准公司的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因而,公司法既是安排法,又是行为法。然而,以何种价值取向为指导来规划安排标准和行为标准,则会导致风格悬殊的标准系统。作为近代工业文明产物的公司,经过其积累本钱和涣散危险的功能,有效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并改动着社会结构。从法令视点看,其底子奥秘在于运用了品格别离技能和权利平衡原理。所谓品格别离技能,是指经过刻画公司的法令品格,将公司成员的品格和公司的品格相别离,从而阻隔公司职责和成员职责的法令技能。利用此法令技能,可断定公司成员的有限职责,能在最大的程度上积累本钱和涣散危险。


所谓权利平衡原理,是指将公司内部的决议计划权、履行权、监督权分解由不同的安排行使,并界定相互束缚联络的规矩。运用该原理,能使出资者的一切权和运营权别离,从而发生职业办理者,可进步资产的营运功率。公司法所断定的安排标准和行为标准在何种程度上运用品格别离技能和权利平衡原理,一般决定于公司法对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规划,而该规划又决定于立法者对安全、自在、公正、效益这几个价值理念的取舍程度。


上述理论在内地与香港的公司法中有不同反映。从总体上看,内地的公司法以安全价值为首要取向,统筹效益、公正和自在;香港的公司法以自在价值为首要取向,统筹效益、公正和安全。这与两地公司法的历史背景有关。内地的公司法初创于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尔后中止,又康复于70年代末的变革开放。在对外开放中首先断定了外商出资企业的有限公司安排方法,在对内变革中又逐步将公司制从私营企业扩展至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现在将公司制作为树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途径,并拟定了与之相应的公司法。公司法的发展过程受特定时期的政治要素影响,崎岖较大,不管在公司的适用规模仍是公司的设立监管等方面,有较多的束缚。这种情况现在开端有所改动。


香港的公司法直接来源于英国,1856年经过第一部《公司法令》,从1948年起不再紧随英国。现行《公司办理法令》修订于1984年。香港公司法作为香港法令的一部分,以“树立自在,带来活力”为方针,为确保香港经济自在、高效、繁荣发展供给相应规矩。值得说到的是,香港继1962年建立公司法修订委员会后,又于1984年建立了公司法变革委员会,担任对香港公司法不时加以审议,以确保该法适合新的经济环境的需求。内地虽尚无此专门安排,亦有学者提出变革公司法的建议。就当前两地公司法的内容来看,差异较多,小编将挑选部分特别项目进行阐述。


三、关于内地和香港公司性质的定位

关于公司的性质,两地的法令观念不尽相同。内地一般以为,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安排 ,在法令上,也将公司定位于“企业法人”,而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等安排不能称为公司。在香港,商业安排的首要方法是公司,但公司并非都是纯粹的商业安排。依据香港《公司法令》第4条规则:“任何二名或多于二名为合法目的而安排起来的人士,可在一份安排规章纲要内签署其姓名,并遵从本法令中其他规则,建立一间具有法团位置的有限职责公司或无限职责公司。”在立法上,没有将公司断定为商业安排。在日常经济生活实践中,一些学校、慈善安排、居民会等非商业安排也能够采纳公司方法设立和运作,公司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而这种做法,在内地公司法上是不可能的。对此也可能有另一种解说,即香港是一个商业社会,因而社会安排也商业化。但这种解说并不精确。内地公司法对公司适用规模有严厉束缚,这一方面是源于“盈利性”的认识,视公司为商业东西,出资者期望以此为自己增加利益。另一方面也与多年前的公司被滥用而形成社会经济问题的经历有关。从安全稳定的视点考虑,不期望公司性质泛化。


香港公司法容许公司有广泛的适用性,也不否定“盈利”为公司性质的底子,但在香港法上,盈利和牟利有所差异,并不必定发生联络。牟利是指出资者从公司分得回报,盈利是公司经过运营获利,使资产保值和增值,公司之盈利并不必定向出资者分配。因而,一些公益事业就能够选用公司的方法来运作。在这里,公司成为运营办理的手法——安排形态意义上的东西,而不只仅是商业东西,这使公司的品格别离技能和权利平衡原理获得广泛运用有了较为自在的空间,一起也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以改善。


在内地变革过程中,一些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办理,颇类似于香港法上的公益事业公司化。不过,就现在的法令来看,在这方面尚须标准和完善,假如选用公司方法来处理此类问题,则有必要对现行公司法中某些束缚性规则加以修改。


四、关于内地和香港公司类型的挑选

学术上对公司的分类和法令上对公司类型的挑选,内地和香港有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根源于大陆法系与一般法系的各自特征。内地公司法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香港的公司法则与一般法系一脉相承。


内地公司法规则的公司类型首要有:有限职责公司(包含国有独资公司、外商出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含上市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安排。关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即由承当无限职责的股东和承当有限职责的股东一起组成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有股东承当无限职责的公司,在法令上未予供认。显然,内地公司法对公司类型的挑选,垂青的是股东职责有限。这种挑选,与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当代社会经济中鼓舞出资的重要作用是吻合的,一起,也有利于改动政府对国营企业承当无限职责的情况。


香港公司法所涉及的公司类型较多,包含:私家公司、大众公司、海外公司、无限公司、确保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司理负无限职责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隶属公司、公司集团等,但在《公司法令》中作明断界说的不多。上述公司类型中,最基本的是私家公司和大众公司。香港法中的私家公司,是指具有下述特征的公司:


1、成员(股东)人数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不向大众发行股份和债券;

3、股份转让受严厉束缚。

此种公司因不具有公开性,又被称为封闭式公司。需求注意的是,香港法所指的私家公司只强调非公开性,而不强调出资者职责的有限性,因而具有较大容纳度,可包含有限公司、无限公司、确保有限公司、董事司理负无限职责的有限公司。别的,私家公司中的有限公司亦可被称为股份有限公司,即依据公司规章纲要,公司成员的法令职责仅限于所持有股份的许诺款额,此种公司即为股份有限公司。显然,私家公司不同于内地的有限公司,两地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彻底相同,因为内地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能够向大众征集资金的 。


所谓大众公司,是指可对大众征集股本的公司。香港《公司办理法令》没有对大众公司做直接规则,而是经过《公司办理法令》第30条断定:假如公司修改规章,致使不契合私家公司的条件时,就须向公司注册署长呈交一份契合公司法令附表2的招股规章陈说书,而成为大众公司(该附表2的标题是“私家公司成为大众公司时须交付处长的替代招股规章陈说书的格局及其须列载的陈述”)。从逻辑上说,大众公司是私家公司的相对面,除私家公司之外的公司,就应该是大众公司。但香港法令没有规则怎么直接建立大众公司,而是以私家公司为基点来反映大众公司,所以,假如一家公司在建立时就期望成为大众公司而使其规章不具备私家公司的要求,具体该怎么操作,香港的法官也感到困惑。与内地公司相比较,大众公司相似于内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大众公司包含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和部分上市公司。


私家公司与大众公司在法令上的待遇是有不同的。私家公司能够不向外界公开事务情况,每年向公司注册官呈交(年检)陈述时,可豁免呈交资产负债表和核数师(担任财会监督的专业人员)陈述,而大众公司则不能享有这些特权。在香港注册公司中,私家公司数量最多。香港公司法对公司类型的多元断定,不大注重逻辑联络,更多的是为实践需求供给尽可能广泛的挑选,习惯自在经济的要求。多元自身就是自在的体现。不过,自在不是任意,一切自在的挑选都须以法令为鸿沟。香港公司法的意义之一正是在于为自在挑选公司供给法令鸿沟。


比较而言,内地公司法将公司类型束缚在股东职责有限的规模,大大降低了因多元类型而可能形成的不稳定要素,可是束缚了实践存在需求的自在挑选。香港公司法中的确保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办理者负无限职责的有限公司,在内地法令中尚无可对应的法令方法。这几种公司,既可为社会中的多元需求供给更广泛的自在挑选空间,也有利于处理办理者利益束缚软化的问题,又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安全确保,而这些都是尚待解决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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