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博士J.D.项目 合同法(二)

香港律师考试内容 2023-07-31 16:57:25 0 admin

香港法中的合同法属于普通法系,侧重学习合同的成立要素,对件(Consideration),合同作废的因素(虚假陈述,误解,非法,胁迫和不当影响),合同履行受挫(frustration),合同救济和终止等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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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学习,重点是了解合同成立,生效,终止,作废的系列因素,能够理解一些经典案例,并进行适用(apply rules)。学习合同法的时候,会涉及对一些案例的分析,需要了解并掌握IRAC(Issue/Rule/Application/Conclusion)的书写规则,确保对类似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总结归纳过往判例的原则,并能够将原则适用到类似的案例上。


香港合同的案例学习非常重要,也可以称之为case law,一些经典的案例,其总结的经验和原则是可以直接适用在之后的案例上的,一般是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均有约束力。这个原则也叫“先例原则(Rule of Precedent)”,其中法院的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必须得到遵循,这个原则同时适用于普通法和衡平法。


一些笔记的汇总如下:

1)区别offer和invitation to offer,譬如拍卖人的招标,超市待出售的商品,广告等等


2)撤回offer不一定需要本⼈通知,第三⽅的通知/或承诺⼈从第三⽅获悉合约终止,合同依然产生撤回的效力,参考案例:Dickinson v. Dodds.


3)counter offer的提出,意味着原来offer的失效,参考案例:Hyde v. Wrench.


4)沉默不构成同意(acceptance),参考案例:Felthouse v. Bindley. 邀约人接到了承诺通知,则合同立即生效,譬如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均接受这个规则。关于邮递传达的规则(Postal Rule),可以参考Adams v. Linsell.


5)Consideration是对价的意思,可以理解为获得利益的同时,需要承担的义务。对价是可以被执行的,也可以是待执行的,但是不能是过时的代价(Past Consideration)。参考案例 Rosclorla v. Thomas,卖马人在买家购买马之后,告诉买家,这个马很温顺,实际上马并不温顺。法官支持Thomas的观点,过去的对价,并不能给被执行。


6)对价必须要有价值,但是并不需要对等,可以是sufficiency,但不需要adequacy。


7)关注Pinnel's rule和允诺禁反言,如果许诺人许下承诺,并有意建立合约关系,且对方按照承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那么这个承诺将不能被反悔。参考案例:High Tree's case.


8)允诺禁反言适用的一些准则:1. clear and unequivocal promise; 2.受诺人依据承诺,改变了自己的立场和行为(change his position);3. 反悔承诺会导致不公平。需要明白,允诺禁反言原则是一个盾牌,而非一把剑,本质上是为了保护受诺人的利益免于非法侵害,但是不能作为独立的诉因, 参考Combe v. Combe.


9)财产禁止反言原则可以作为独立的诉因,而且并不要求许诺是清晰准确的,即便没有实际承诺,财产禁止反言原则仍然可以适用,参考案例:Carbb v. Arun District Council 1976.


10)关注Parol Rule. 如果一项合同全部是书面的,那么任何一方不得根据口头证据补充变更协议条款。如果是口头形式订立,双方必须举证。既有口头,又有书面文字,那么可以相互补充实现完整合同,构成Parol Rule的例外.


11)关于默示条款分两种,一个是法律默示,一个是事实默示。检验默示条款适用的原则:Moorcock Rule,参考案例The Moorcock (1889)。另外两个相关案例:Liverpool City Council v. Irwin, Hutton v. Warron.


12)条款的类型,重点区分condition和warranty,违反Condition,无辜方可以claim damage,也可以repudiate the contract. 违反warranty,一般就是claim damage.


13)免责条款适用的前提:1. 有签字;2.有被提示和注意(notice);3. 约定俗成的事情(prior course of dealing).


14) 关于签字。有些情况,虽然当事人没有仔细看合同,但是在签字的情况下,需要负责或者履行义务。参考案例:L' Estrange v. Graucob ltd (1934),什么情况下,签字的免责条款不适用呢?需要判断条款中是否有欺诈和虚假陈述(The doctrine of non est factum)。涉及到免责条款,建议要提前告知,否则事后告知可能无效,参考案例:Thornton v Shoe Lane Parking Ltd.


15)Contra proferentem rule,针对格式条款中模糊不清的约束,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Contra proferentem rule,内地被称为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参考案例: Andrew Bros v. Singer & Co Ltd.


16) 各种免责条款,不能违反法律规定(Statute) 重点关注CECO和SOGO条款;


17)人身胁迫下签署的协议,可以被撤销。参考案例:Cumming v. Ince (1847). & Barton v. Armstrang (1975).


18) Mistake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点,具体可以细分为共同错误(common mistake,参考案例:Couturier v. Hastie (1856),一般采用衡平救济,严重错误的情况下,合约无效),相互错误(mutual mistake,参考案例:Smith v. Hughes (1871),错误必须是相互的,根本性的,合约无效)和单方面的错误(unilateral mistake,参考案例:Cundy v. Lindsay & Co. (1878),对合同无影响).

19)合同履行受挫(frustration),是几种解除合同的几种方式之一,在普通法辖区比较常见。指在合同有效期间,如果发生某种事件造成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合法,或者已经履行的义务与合同规定的义务有本质上的不同,⽽事件的发生并不不是由于合同当事⼈的过失导致,这就是合同履行受挫。有点类似内地常说的“不可抗力因素”。frustration可以使当事人免除合同下的债务或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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