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olqe之境外律师资格准入规则

香港律师考试内容 2024-01-31 16:12:21 0 创始人

请注意,现对《境外律师资格准入规则》提出以下重大修改。目前正处于草拟阶段,一旦完成,将会在宪报刊登并提交立法会审议,然后进行负面审批程序。不过,它们不会影响 OLQE 2008 考试。实施日期将视乎立法修订程序的进展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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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会增加有关香港基本法的书面标题;

使申请人有资格申请豁免担任书面主管的先决条件是具有 5 年法律执业经验,该要求将计入以下内容;

在担任见习律师、实习职员或学生期间获得的经验,或代替其参加实用法律培训课程期间获得的经验,这些经验是为了在该人的入学管辖范围内入学而必须完成的;

以普通法管辖区法律执业律师的身份向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所获得的经验——本规定旨在涵盖私人执业的律师;

在向公众以外的地方提供法律服务所获得的经验,其性质被律师会视为与上文第(ii)分段中的类似 - 本条文旨在涵盖在内部执业的律师,但律师会认为工作性质与私人执业相似。

来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且具有不少于 5 年法律执业经验的申请人可获得的第二类(民事和刑事诉讼)诉讼豁免将被废除;

第 II 类(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将受到酌情豁免,申请人必须证明他拥有至少 5 年的法律执业经验,并且具有与第 II 类相关的经验、知识和/或培训;

为做好立法修订建议的实施准备,请注意以下事项:

任何第 3(2) 条证书均不会被授予延期,以使证书持有者能够参加 2008 年或 2009 年考试;

所有以前的考生申请 2008 年或 2009 年考试必须按照当时适用的规则和指南重新申请;

2009 年之前未通过考试且有资格在 2009 年或之后重考的考生可以依靠其在任何书面科目方面获得的及格成绩以及获得的现任科目 I、III 和/或 IV 豁免2009 年之前向他们提供信息,以确定他们必须参加 2009 年考试的科目。然而,考生不得依赖2009年之前授予的任何自动豁免参加Head II考试的资格,所有在2009年或以后的考试中豁免参加Head II考试的申请将根据当时适用的规则和指南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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