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体系:在香港,为什么收买法官的事不会发生呢?

香港律师考试内容 2024-03-21 16:40:37 0 创始人

香港是一块神奇的土地。对于外国人而言,香港是中国的土地;对很多中国人来说,香港又似乎是异域。我们隔着朦胧的纱,看到了香港的繁华、有序,但真正的香港秩序如何运转,香港以什么样的逻辑运行,同样的华人又有着怎样不同的生活逻辑呢?


说到香港的司法体系,大家最直观的感受可能是香港法庭片。我们看到香港明星戴着假发在法庭唇枪舌剑。但实际是不是这样的?



01

香港有多少法官

香港最高法院——终审法院


香港人口有700万,面积400平方公里,不到北京的是1/4。但那么小的地方,已开发的地方只有39%。700万挤在一个很小的地方,可以想象香港是一个多么挤的地方。700万人口有8000多位律师,185位全职法官。


这跟中国大陆有点不同,中国大陆比较特别,法官的数目比律师多。中国大陆有超过20万法官,15万的律师,法官人数比律师人数更多。当然,这可能有一些历史或者社会现实原因。





02

香港大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区别

香港有两种律师,大律师与事务律师,大律师和事务律师没有地位分别,只有分工。


分工在哪里?背景都一样,都是法学院毕业,考到律师专业资格,通过一段时期的实习,然后决定加入哪一个行业。


事务律师目前有6000多人,有一些外地律师,外地包括从中国大陆当律师注册为外地律师的,还有美国、欧洲、南美洲来香港注册当外地律师,加起来有7000人左右。大律师现在有1100位。


区别在于,事务律师负责广泛的法律业务,大律师专门做一种工作,就是诉讼。大律师就是诉讼律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什么都做,但出庭权有较大限制。





03

香港法院的结构

下图是香港的法院结构。

裁判法院可以称之为基层法院,但裁判法院负责的主要是刑事;区域法院刑事民事都有,区域法院最高判刑是7年,有民事的赔偿额,最高不超过100万港币;高等法院分两层,一个是原讼庭,如果对判决不服,要上诉,往上走就是上诉庭;最高法院就是终审庭,终审庭的地位非常高。


律师、大律师工作的分工,在出庭权方面就马上可以看出。事务律师的出庭权,只可以到裁判法院、区域法院以及原诉庭的内庭(就是非公开庭)。


大律师有无限制的出庭权,从裁判法院到终审法院出庭都是大律师的特权。事务律师不能出庭怎么办?必须委托大律师出庭。分工就是这样的,香港的大律师接受委托的过程必须要通过事务律师。


一般公众需要找大律师给他处理诉讼案件,不可以走进所里,不可以跟大律师直接有联系(谈话、打电话、见面),有一个非常严格的规定。


如果大律师跟客户开会谈话,必须有事务律师陪同我们开会。大律师和客户的任何联系,必须通过中介人——事务律师的委托。




04

香港的法官如何产生:

从律师中遴选、委任

香港8000多律师对185全职的法官来说,法官的人数有点不够。因此,需要一些兼职法官,也就是委任临时法官。


从哪里委任?从律师行业中委任。


法官从哪里来?


香港90%以上的法官律师都是从大律师来的。法官负责庭审,所以从大律师委任法官理所当然,香港的法官90%以上的背景都曾是大律师,并且最少有5年的执业经验,大多数都超过5年。


区域法院要求更高,一般要10年,高等法院要求更高了。终审法庭的首席大法官看上了你就会邀请你,推荐你,通过审核委员会委任你。上诉庭到终审庭,越高的法庭,法官的水平、资历、威望就越高,就像金字塔一样。


裁判法院法官比较多,区域法院少了很多,高等法院到终审法庭的法官更少了,终审法院常任的法官只有5个,非常任法官(退休的很有资历的法官,一年可能只听一两宗案件)超过10个,但很多是海外高等法院的大法官。


香港法官委任的制度,法官都是执业大律背景,有相当的经验,接收到委任才加入司法人员行业。谁可以当法官呢?一般可以申请,可以写信给法院,说自己有兴趣当法官,看他们是否考虑你。





05

香港的临时法官是怎么回事?

临时法官是什么意思?就是短期、一个月两个月,一年不超过三、四个月。


有些大律师,对当法官也感兴趣,但不肯定自己有没有这种能力,而且法院方面也想知道对方的能力怎么样,就会观察,邀请其当临时的法官看看其能力,可能当执业当律师,再过半年一年后,可能又回来当法官。这样好处在哪里?


第一法官的人数不够,所以需要找一些临时法官帮忙,有这个需要;第二看看大律师中有没有适合的人才,将来法官总要退休,需要有一些有能力的大律师加入,就会看看执业大律师有没有兴趣、能力,如果觉得适合,对方也愿意接受这个委任,就能加入法官行列。


法官对大律师的工作太了解了,因为他以前就是大律师。同样,大律师跟法官有很密切的关系,因为他的背景就来自那里。徒弟当了法官,师傅还是大律师,要毕恭毕敬的对着法官讲话,这样的情况经常会碰到。因此在香港法律架构下的行为,规范着大家的关系,也发展出一套职业守则。


在香港,为什么收买法官的事不会发生?




06

香港法官从无贪污

香港是尊重法官的,普遍公民谈到法官都是廉洁、公正、独立、大公无私的。


香港一直都有这么一个普遍观念,但这不是强迫来的,别人对法官的尊敬,不是强迫的,指令的,而是赢取来的,那香港法官怎么赢取的?


在香港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听过法官有贪污腐败的行为,为什么是这样,传统就是这样。不是说香港特别干净、特别廉洁,70年代之前,香港不是一个廉洁的社会,腐败横行,有警察收钱,海关贪污,但即便那个贪污腐败时代,都没有听说过法官有贪污的行为。这是“普通法”的传统。今天更不用说,这算是香港的一种福气吧。


这几十年来,香港的廉洁程度更好了,如果说香港是亚洲最廉洁的社会之一,这不为过。是不是没有贪污?当然有,但很少,廉政公署抓贪污很凶。


我们对廉洁理解得会不会太过狭义?如果说香港的法官没有收贿赂就是廉洁,那是当然的,但光是没收贿赂,就将他们归入好的法官队伍?当然不是。


光是不贪污,不足够。应该有独立、大公无私、正直。在社会上有可信性,那才是我们心目中理想的法官。


法官廉洁是基本的,贪污就是犯了严重罪行,我们应该从作风、独立、专业能力更广的角度来看。光是廉洁绝对不是我们心目中要求好的法官的形象。





07

什么是普通法?

从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回归中国以后,宪法架构是在基本法规定下实施的,基本法就等于香港的宪法,基本法中规定了很多重要内容:


第一,规定香港原来的法律,在1997年以后,能够保持继续。第二,基本法保障了法官、法院有独立的司法权以及保持终审权(1997年前香港没有终审权,1997年前在伦敦,1997年后在香港)。


香港法院的设计是普通法的设计,慢慢深入的话会觉得这样的制度设计,有一种防止贪污的客观效果。


首先,普通法跟大陆法不同,普通法其实是由无数案例加起来,慢慢发展变成一套系统。


整个法系,包括民法方面合同法、侵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公司法,都是综合无数案例慢慢整理出一套法系。学普通法的人,必须要读无数的案例,看看案例是怎么处理具体的纠纷。




08

在香港收买法官的事不会发生

裁判法院是处理刑事的基层法院。如果我是一个被告人,我受到检控,在裁判法院受审,可能会想到给法官一点好处,这有没有可能?


在香港,当事人没有机会跟法官相接触。要贿赂法官,也要门路,但门和路都不容易找到。


通过律师作为一个中介人行吗?在香港,没有一个律师敢做这样的事,对他来说太危险,被发现的机会太高,如果在裁判法院或者在区域法院时,法庭是一个法官,如果收买了法官,法官判你赢,但对方可以在高等法院上诉。


如果是裁判法院,上诉就使原讼庭,区域法院就是上诉庭。如果出了钱,买通了法官,对方要上诉,你好不容易买到的成功,上诉时,也可以输掉。那我有没有本领买通上诉庭的三个法官呢?如果真的有这个本领,买通高等法院原诉庭、上诉庭的法官,但对方还有一个上诉机会就是终审庭。


终审庭审理的法官有5个。如果通过非法手段收买法官,得到暂时的胜利。但对方有权上诉,用钱买到的成功,输掉的机会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更严重的是风险也越来越大。


在这样的司法结构下,要收买法官,成功的机会、成本、风险都是划不来的。香港法院架构有客观的效果,收买法官不容易。


法官需要多少钱可以买通他们?刚才说,法官一般都是大律师来的,他们宁愿减少自己的收入当法官,希望有贡献,有荣誉感,如果法官那么喜欢钱,就不会当法官,而是继续当大律师了。


所以收买法官这条路在香港走不通。香港还有有一些法官指引,更能保障法官的公正性。



09

香港法院怎样庭审?

普通法是无数案例加起来发展出一套系统化的法系,庭审是对抗制,对抗制双方是平等的。法官是中立的、被动的,不直接参与调查,这跟内地不同。这对保证法院、法官的公正性有好处。


香港的法庭是怎么庭审的呢?法官就坐在中间,双方律师在前排面对法官,并且共用一张长长的桌子(表达双方的平等)。香港的被告人不会坐在中间对着法官。因为如果是中间,就会假定为有罪,而是站在旁边,法官只是专心听证据辩论做裁决。


前排是大律师,第二排是事务律师。出庭时,大律师必须有事务律师的陪同,没有事务的陪同,不能够在法庭中站起来讲话,也不能开庭。



10

香港如何投诉法官

香港法院也有投诉法官的机制,法院指导公众如何去投诉法官。


如果公众对法官有不满的地方可以进行投诉,但投诉并不是对于他的判决不满意、正常工作不满意等等就投诉,不是这个意思。如果认为法官的行为有不当的地方,可以投诉。


投诉法官的行为机制中写得很清楚,投诉哪一个级别的法官,将会由哪一个级别的法官做出判决,收到信要在7天内有回应。


不同的级别由法院不同级别的领导来处理。如果要投诉法官,必须用书面、传真把投诉的程序要写清楚。法院是非常重要的机构,但不等于别人不可以批评,也必须要受到公众的监督。


如果不做得不好,应该要受到投诉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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