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律师之美国国家安全法

美国律师资格考试 2023-07-12 17:08:41 0 admin

美国国家安全法(1947年)美国国家安全法(1947年)美国国家安全法(1947年07月26日)

本法旨在促进国家安全规定了国防部部长与国家军事体制和陆军部及海军部同空军部的条款,调整国家军事体制与有关国家安全的政府当局各部与各局的活动,经美利坚合众国众议院与参议院通过而成为法律。

简短的标题,〔美国法典第50卷第401章〕本法可称为《1947年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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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2条 政策宣言

第一章 国家安全的协调

第101条 国家安全的协调

第102条 中央情报局

第103条 国家安全资料委员会

第二章 国防部

第201条 国防部

第202条 国防部部长

第203条 国防部部长军事助理

第204条 文职人员

第205条 陆军部

第206条 海军部

第207条 空军部

第208条 美国空军

第209条 调动有效日期

第210条 战争委员会

第211条 参谋长联席会议

第212条 联合参谋

第213条 军火局

第214条 研究与发展委员会

第三章 杂项

第301条 部长薪金

第302条 次长与助理次长

第303条 顾问委员会与成员

第304条 被调文职人员的身份

第305条 保留条款

第306条 转帐

第307条 经费使用的授权

第308条 定义

第309条 可分性

第310条 有效日期

第311条 总统职务的接续

第411条 废除与保留条款

第五章 情报活动的责任

第501条 国会监督

第六章 保护某些国家安全的情报

第601条 美国间谍与情报员和其它来源的秘密情报的保护

第602条 辩护与例外

第603条 报告

第604条 治外法权

第605条 向国会提供情报

第606条 定义

政策宣言

第2条 〔50美国法典401〕国会制订本法的目的是为美国未来的安全提供一个全面的纲领性文件,确定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政策和手段的统一体制及各部同各局并政府当局的职能;设立包括陆军部与海军部(包括美国海军航空兵与美国海军陆战队)和空军部三个军事部的国防部,并隶属于国防部部长的领导与管辖和控制;确立每一个军事部在各部部长的领导下成为独立的组织机构,并在国防部部长的领导与管辖和控制下发挥作用;规定上述部门在国防部部长的文官控制之下实行统一领导,而不是将这些部门合并;确定统一的体制与明确和直接的战斗方针,国防部部长将在研究与设计方面被授予全面的领导权;确定更有效与精干的部门,为各种战斗力量的军事行动制定统一的战略方针,使其结合为更有力的陆海空力量,而不是设立一个超越其上的参谋长与参谋总长。

第一章 国家安全的协调 国家安全委员会

第101条 〔50美国法典402〕

1.兹建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美国总统主持委员会会议,总统不能出席时他可指定委员会的一名成员代替其职务;委员会的任务是向总统提出有关国家安全的内政与外交和军事政策的综合意见,以便能够使这些军事机构与政府当局各部门在国家安全事务方面更有效地协调。

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总统;

(2) 副总统;

(3) 国务院国务卿;

(4) 国防部部长;

(5) 共同安全局局长;

(6) 国家安全资源委员会主席;

(7) 由参议院建议并经其批准总统可指定下述人员参加:各行政部门与军事部门的部长和副部长及军械局局长同研究并发展委员会主席。

2.为更有效地协调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政府当局各部与各局的政策和职责,委员会应在总统指示下增加下列职责:

(1)根据现实与潜在的军事力量为了国家安全对美国的目标和义务及风险予以预测同评价并向总统提出与之有关的建议;

(2)考虑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和对政府当局各部及各局的共同利益有影响力的政策,向总统提出咨询。

3.委员会设立一名由总统任命的与年薪一万美元的文官执行秘书,当委员会为使某些职能部门运转与需要能承担这些职能工作的人员时该文官执行秘书受委员会指示根据文官服务法和1923年修订的分级法任命工作人员及核定薪金。

4.当委员会认为适宜与总统需要时委员会应向总统提出建议或其他报告。

中央情报局

第102条 〔50美国法典403〕

1.兹在国家安全委员会之下设立中央情报局,由一名中央情报局局长负责该局工作。另设副局长一名,当局长缺席与无能力时代替局长和代行局长职权;局长与副局长需经参议院建议和经其批准,由总统在军事部门现役与退役军官中和公民中任命,但是局长与副局长这个两职位不得同时由现役和退役军官担任。

2.(1)如果一名军事部门的现役军官担任局长与副局长时,则

A、局长与副局长在履行职责时半不受(军事与其他方面的)监督和控制及限制同禁止,他以文官身份行事,其活动与陆军部和海军部及空军部同各军事部门并其分支机构毫无关系。

B、局长与副局长除非拥有授权和指示,对军事部门与其分支机构和陆军部及海军部、同空军部并任何分支机构跟上述部门的人员(军事的与文职的)没有以及不先例任何监督或者控制与先例权力和职能的权利。

(2)除前项说明之外一名现役军官在担任局长与副局长的职务后其地位和官职及军衔同级别均不受影响可由他本人与原来的军事部门保留,其薪饷与津贴和权利及特权同救济并地位跟官职以及军衔或者晋级也不受影响。在担任局长与副局长期间任何这种军官都保留不低于其初任此职时的原军衔和级别及继续享受其级别在服役期内应享有之薪饷同津贴(包括在职的与退休的津贴),此项开支由适当部门补偿中央情报局支出。中央情报局将每年补偿他原薪饷与津贴比局长和副局长规定的薪金待遇高的部分。

(3)这种军官在担任中央情报局局长与副局长期间,其军衔与级别的授与和分配将另列入其原所属军事单位的名额及百分率内。

3.虽然有1912年8月24日法案第6条与其他任何法津规定,中央情报局局长如果认为有必要与符合美国利益时他可以终止任用中央情报局的任何官员和雇员。但是只要得到美国文官委员会的认可此种终止将不影响该官员与雇员向政府当局其他部门和机关求职及应聘。

4.基于美国的国家安全为协调政府当局各有关部与局之间的情报活动,中央情报局应在国家安全委员会指示下——

(1)就政府当局各部与各局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活动向国家安全委员会提出建议;

(2)就政府当局各部与各局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活动的协调问题向国家安全委员会提出意见;

(3)沟联与评价有关国家安全的情报和利用当地相应的机构及便利设施将这类情报在政府当局内部进行适当的分发,政府当局与政府当局其他部和局继续搜集及评价同沟联并分发各部门的情报,但中央情报局不能有使用警察与传票和法律执行权及国内安保的职权;

(4)为了现有各情报部门的利益与执行其他和国家安全有共同关系的机构的决定,以使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能更有效与更集中地贯彻;

(5)按照国家委员会的指示,履行有关国家安全情报的其他职能与职责。

5.经国家安全委员会建议与经总统批准除另有规定外政府当局有关部和局凡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均应接受中央情报局局长的公开核查,中央情报局局长有权知悉政府当局有关部与局所拥有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以利于情报的沟联和评价及分发,如这些情报对国家安全需要可根据中央情报局局长的书面要求提供给联邦调查局局长知悉以利于情报的沟联与评价和分发。

6.当按第一款任命的首位局长莅位时以下两条立即生效:

(1)撤销1946年2月5日依据联邦法法规规定成立的国家情报署;

(2)撤销中央情报组与该组人员和财产及档案全部移交中央情报局,该组未用完的经费与配给和其他可用的及已获批准的经费均照样转给中央情报局使用。

国家安全资源委员会

第103条〔50美国法典404〕

1.国防动员署主任根据总统指示与依据文官法和1949年分级法有权任命及确定协助其完成职能的人员。

2.国防动员署主任的职责是就军事与工业和民众动员协调事宜向总统提出建议,内容包括:

(1)制订战时工业与民众动员的政策以保证最有效的动员和最大限度利用全国人力资源;

(2)制订战时有效利用国家自然资源与工业资源的计划以供军需和民用,制订战时维持与稳定国民经济的计划和制定经济调整计划以适应战争条件及战争需要;

(3)在战时对从事有关军需与民用的物资和产品的生产及采购同分配并运输的联邦各部跟局的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4)处理战时对劳动力与资源和生产设施潜在的供需关系;

(5)制订战备物资与应急物资的充分储备计划和储备物资的保存计划;

(6)对工业与服务设施和政府当局及经济活动部门进行战略转移,使其继续运转以保证国家安全。

3.国防动员署主任在履行职责时应最大限度地利用政府当局各部与局的便利设施和资源。

第二章 国防部

第201条[第1款与第2款已被87—657号公法第307条废除(1962年9月7日法令),第3款修订后编入另一法案。]

4.[50美国法典408]除与本法条款相抵触外经修订的成文法第四篇的条款不论现在和以后是否修订均适用于国防部。

[第202条至第204条已被87—651号公法第307条废除(1962年9月7日法令)]

陆军部

第205条[第1与4和5款已被美国法典第10章及第32章废除(1956年8月10日法令)。]

2.如果作战部与其军官和行动的权利被本条所修改,一切与其有关的法律和命令及法规同其他诉讼行为如果不跟本法相抵触将被认为是与国防部和作战部及其军官同行动有关的新的权利。

3.[50美国法典409]本法所称“陆军部”应理解为陆军部在政府当局中的位置,陆军司令部与陆军部队和后备单位及设施同活动并职能均应在陆军部控制跟监督之下。

海军部

第206条

1.[50美国法典409]本法所称“海军部”应理解为海军部在政府当局中与司令部和美国海军陆战队中的位置,美国海军作战部队除包括海军航空兵与海军陆战队和其后备单位及一切军事活动同司令部并部队跟基地以及设施与活动和职能都应在海军部控制及监督之下,美国海岸警备队依据法律作为海军一部分作战时也同上述一致。

[第2与3款被美国法典第10章和第32章废除(1956年8月10日法令)]

空军部

第207条 [第1与2和4及5同6款已被美国法典第10章并第32章废除(1956年8月10日法案)]

3.(50美国法典409)本法所称“空军部”是指空军部在美国政府当局中的位置与最高司令部和作战部队及后备单位同设施并活动跟职能均应受空军部控制以及监督。

[第208条(除第3款外)已被美国法典第10章与第32章废除(1956年8月10日法案),第3款也被美国法典第5章废除(1966年9月6日公法89—544)。]

[第209条至第214条已被美国法典第10章与第32章废除(1956年8月10日法案)]

第三章 杂项

[第301条已被美国法典第5章废除(1966年9月6日公法89—544)。]

[第302条已被美国法典第10章与第32章废除(1956年8月10日法案)。]

顾问委员会与成员

第303条 [50美国法典405]

1.当履行有关职能与下属机关职能必需时国防动员署主任和中央情报局局长及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其行政秘书核准任命顾问委员会同在符合本法其他条款情况下雇用兼职顾问人员,凡在美国政府当局其他机关任职并领取薪金的人员在任顾问期间没有附加薪金。其他顾问委员会人员与被雇用的兼职顾问人员可能没有薪金,也可能经任用机关决定按美国法典第5章第5332条总则规定按日领取不超过GS—18级标准的薪金。

2.作为该顾问委员会的成员从事工作与在其所属部门从事兼职服务,其本人不属于美国法典第18章第203与205和207条范围内,除非该人从事涉及以上三条的活动(按其规定属于非法)是受某部与局指派和直接涉及该部及局的特殊事务同该部并局直接感兴趣的。

[第304至306条已被美国法典第5章废除(1966年9月6日公法89—544)]

授权使用经费

第307条 [50美国法典411]为实现本法条款的目的特授权使用必需的与适当的经费。

定义

第308条 [50美国法典410]

1.本法所称“职能”包括职能与作用和权力及责任。

2.本法所称“国防部”应认定为包括陆军与海军和空军及本法第二章中设立的所有机构在内的军事部门。

可分性

第309条 [50美国法典401]既使本法某些条款对某人与某事的适用失效也不影响本法其他条款和这些条款对其他人及其他事的有效性。

生效日期

第310条 [50美国法典401]

1.第202条第1款第1项与第1条和第2条及第307条同第308条并第309条跟第310条

自本法制定之日起立即生效。

2.除前款规定外下列日期较早者为本法的生效日期:(1)首任国防部部长就任的第三日;(2)本法制定后的第六十天。

总统职务的接续

第311条 [第311条含有本法的修订条款,标题为“在总统与副总统同时调动和辞职及死亡同残疾时赋予总统办公室行使职责的法令”。]

废除与保留条款

第411条 [50美国法典412]凡与本章相抵触的法律与命令和规定因与本条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及责任不一致应一律废除,除非按此条规定国防部部长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和责任时符合一般政府当局机关的预算及财政政策同需要包括会计并财务报告依据本条规定不能废除跟修改,各部与局和与此有关的政府官员的权力及义务同责任,任何部与局和官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行使本条规定失效的权力及义务同责任。

第五章 情报活动的责任

国会监督

第501条 [50美国法典413]

1.为使宪法赋予的政府当局与立法部门的权力和义务相一致及为使保密资料同有关情报来源并获取方法的资料能得到确实保护防止未经核准的泄露,中央情报局局长与各部和局领导人及其他从事情报活动的美国机构应:

(1)使众议院常设情报特别委员会与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以下简称“情报委员会”)能经常地和充分地得到情报活动包括任何参与的重大情报活动的信息,只要这些活动是美国任何部与局和机构的职责及是他们所从事的同执行的并以其名义进行的,除非是由于这类情报活动开始前遇到没有先例的情况可不按上述条文的要求报情报委员会批准;为应对影响美国重大利益的特殊情况总统决定必须限制事先通知范围,即只限于情报委员会主席与少数为首的成员和众议院议长及少数议会领袖同参议院中多数派并少数派领袖。

(2)为实现经核准的职责情报委员会可要求美国任何部与局和机构提供其所拥有及保存同掌握的任何有关情报活动的资料并情况。

(3)定期向情报委员会报告任何非法情报活动与情报活动中重大失败和对这类非法活动及失败的活动已采取的同拟采取的任何正确的行动。

2. 总统应定期向情报委员会通报在国外的情报行动,除仅仅是为了获取必要的情报如按第1款要求而没有事先通报则应提交声明说明没有事先通报的理由。

3.为达到前二款的目的总统与情报委员会应各自规定有关程序。

4.众参两院经与中央情报局长协商应以两院规定和决议形式各自规定保密规则以保护根据本条内容向情报委员会及向国会议员提供所有保密资料同有关情报来源并方法的资料防止未经核准的泄露。与此相应各院情报委员会应立即提请各院和各院的委员会注意任何涉及情报活动的事宜均需两院及其委员会保持警惕。

5.本法任何条文不得成为某个权力机关可以谎称向情报委员会提供资料致使保密资料与有关情报来源和获取方法的资料发生未经核准的泄露,而对情报委员会封锁消息的借口。

第六章 保护某些国家安全的情报

为保护美国某些秘密情报官员与情报员和耳目及情报来源者的秘密身份。

第601条 (美国间谍与情报员和其它来源的秘密情报的保护)

1.任何受权与曾经受权接触识别某一秘密情报员的秘密情报的人故意地将这些秘密情报泄露给无权得知的任何人和明知这些秘密情报足以识别某一情报员的身份及美国政府当局正在采取积极措施隐蔽该情报员同美国的情报关系,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下罚金或十年以下监禁或者两罚并处。

2.任何曾受权接触机密情报与知悉某一情报员身份的人和故意将任何能识别该秘密情报员的情报泄露给无权得知这类秘密情报的人及明知道泄露这类情报会暴露该秘密情报员的身份同美国政府当局正在采取措施隐蔽该情报员同美国的情报关系,将被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金或十年以下监禁或者两罚并处。

3.凡在某种活动中企图识别与暴露秘密情报员者和泄露会导致能辨别出某人为秘密情报员的情报给任何未经批准接触此类机密的人及明知泄露这类机密会导致该秘密情报员被暴露同损害并妨碍美国的国外情报活动跟美国政府当局正在采取措施隐蔽该情报员与美国政府当局的关系,将被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两罚并处。

第602条(辩护与例外)

1.本款是根据第601条的规定针对起诉的辨护,凡在美国政府当局公开承认与透露确属美国政府当局的机密情报之前泄露确属美国政府当局机密情报的可根据本法起诉。

2.(1)根据第(2)项除按本法601条的规定认定犯罪者外不按美国法典第18章第2条与第4条起诉,或者依据本条以密谋罪起诉。

(2)第(1)项的规定不适用下列情况:

A、一个人在某种方式的活动中企图辨别与暴露秘密情报员和明知这类活动会损害及妨碍美国的国外情报活动;

B、某人获准接触机密的情况。

3.直接将情报传送给众议院常设情报特别委员会与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不应按第601条认定为犯罪。

4.某人泄露情报仅为证明自己的情报人员身份不应按第601条认定犯罪。

第603条(报告)

1.在接到中央情报局局长的情报后总统应每年就保护情报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其他任何和情报人员人身安全相关的保护事宜向众议院常设情报特别委员会及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递交年度报告。

2.按第1款要求提交的报告应排除任何出版与公开的要求和第一次提交的报告最晚不得迟于1983年2月1日。

第604条(治外法权)

如果美国公民与经美国政府承认的有合法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在美国境外犯有本法第601条罪行的可以对其行使司法权。

(移民归化法第20章第1款解释了合法定居者)。

第605条(向国会提供情报)

本条不得解释为有权对国会或两院委员会封锁消息。

第606条(定义)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保密资料”指为了国家安全与利益需要特别定级保护和按照法规及行政命令的条款(与由法律和行政命令发布的规章及命令)确定的同明确标志的并明确表达的信息跟资料。

2.“授权”用于接触保密资料时其意思是依据法规条文与行政命令和从事国外情报及反情报活动的部同局领导的指令并美国法院的命令跟依据负责监督情报活动的决议以及众议院规章条文而具有权力或者是权利与许可。

3.“泄露”指通知与提供和透露及传送同转移并转让跟出版以及其他使之获得的办法。

4.“秘密情报官员”指

(1)情报机关的官员与雇员和负有情报机关指派任务的武装部队人员:

A、具有这种身份的官员与雇员和武装部队人员其身份也是机密情报。

B、在美国境外工作的人员与在最近五年内在美国境外工作的。

(2)某美国公民与美国政府当局的情报关系属于保密范围和:

A、作为情报机关的秘密情报官员与情报员和向情报机关提供行动协作在美国境外居住的人。

B、在其身份被泄露时是联邦调查局从事对外反情报与对外反恐怖的部门的组成人员。

(3)除美国公民以外的个人其过去与现在和美国的情报关系属于保密范围的及其过去同现在是情报机关的秘密情报人员并情报员跟向情报机关提供行动协作的人。

5.“情报机关”指中央情报局与国防部国外情报单位和联邦调查局国外反情报及国外反恐怖单位。

6.“情报员”指任何在防止公开暴露其身份的秘密联系下向情报机关提供情报的人。

7.“官员”与“雇员”指美国法典第5章第2104条和第2105条所指的人。

8.“武装部队”指陆军与海军和空军及陆军航海兵同陆军航空兵并陆地警备队跟海军陆战队以及海军航空兵与海岸警备队和空军空降陆战队及空军航海兵同航空警备队。

9、“美国”一词当用于地理概念时指美国合法领土主权与治权范围内的所有地区和包括太平洋及大西洋托管岛屿的领土同自由联邦海外领地并自由联系国跟已从美国合法领土主权以及治权范围内独立出去的国家。

10.“活动方式”指需要具有共同目的与目标的一系列的行动。

注释:

:条文已被废除,但目录未修改

(1)共同安全局局长与国家安全资源委员会主席和研究及发展委员会主席已被各种重组计划取消,现在的法定成员为总统与副总统和国务院国务卿及国防部部长。

(2)国家安全委员会职员的领导人的薪金级别已过时并已废除。

(3)1923年分级法被1949年的分级法所代替,后者又被美国法典第5章所代替。

(4)1912年8月24日法案已成为美国法典第5章,该法第6条已成为美国法典第5章第7501条。

(5)文官委员会的作用按1978年第2号重组计划第102条规定,已转到人事管理局局长处。

(6)第103条是关于紧急战备方面的,1954年9月3日该法第50条取消了有关建立国家安全资源委员会的第1款内容,并将第2至4款改为第1至3款,但标题未作相应修改。

(7)本条所称国防动员署主任的职能以前曾划归总统,1979年7月20日第12148号行政命令的第4条又委托给联邦紧急处置局局长。

(8)1949年分级法被美国法典第5章的法律条款所废除,其内容被编入该章第51与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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