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律师之美国合同法是什么样的?
美国律师之美国合同法是什么样的?本文编译自An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Fourth Edition
“观合法律翻译”
1.在美国,合同法属于私法的一部分。除合同法之外,一般还将侵权法(torts)、物权法(property)、家庭法(family law)、商法(commercial law)和企业法(business enterprise)也放在私法之下。
合同法主要是有关允诺债务(promissory obligations)的。允诺债务可能来自于明示允诺(express promise),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书中明确承诺,也可能来自默示允诺(promise implied in fact),比如通过行为展示的允诺。
此外,为避免不当得利,法院也可能给一方施加责任。这种情况一般被称为“准合同”(quasi-contract),有时也被不太恰当地称为“法律推定的允诺”(promise implied in law),因为这里实际上不存在允诺。
2.美国合同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能力(capacity of the parties to enter a contract)合同的形式(formalities required in an effective contract)要约和承诺(offer and acceptance)对价(consideration)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错误、不实陈述、胁迫、显失公平(mistake; misrepresentation; duress; unconscionability in the making of contracts)合同因公共政策而不可执行(unenforceability on grounds of public policy)合同条款的解释(interpret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terms)合同的履行及其条件(performance and conditions of performance)合同目的落空(frustration of purpose)合同履行不能(impracticability of performance)合同义务的解除(discharge of duties)合同转让和第三方受益人(assignment and beneficiaries)合同违约及救济(breach and remedies)3.总体来说,美国合同法还是统一的,它的规则可以适用于各类合同,无论合同标的是雇佣、货物买卖、土地出售、保险,也无论合同当事人是个人、企业、政府实体。
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比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某些规则仅适用于“商人”(merchants);也有一些特别法律仅适用于“消费者”。
美国合同法主要是州法,也就是说合同法因州而异,不过主要是细节上的不同。
美国合同法主要是案例法(case law),即主要由法院通过判例形成。但制定法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特别法领域。
美国合同法的规则某些属于强制法(mandatory/compulsory rules),当事人不可通过约定变更;某些则属于任意法(suppletory/interpretative rules),流行的叫法是default rules,借自于计算机术语。
4.美国合同法一般通过允诺(promise)来定义contract(这点似乎与英国合同法不同,后者使用agreement更多)。当然,contract也可以指当事人的合意本身(agreement),或者指合同书。
并非所有允诺都有效,需要设定一些标准。最主要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书面要求(requirement of a writing),另一个是对价。
书面要求来自于英国1677年的《反欺诈法》(Statute of Frauds),整个美国均已制定相关法律。其大致规定为:某些类型的合同除非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可执行(unenforceable)。
最常见的合同类型包括:商人之间货物买卖合同、土地出售合同、保证合同(suretyship)、合同有效期超过1年的合同。此外,合同包含结婚允诺的,也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英国在1954年废止了《反欺诈法》的大部分内容,但美国还未出现这种大规模废止反欺诈法的运动。
在美国合同要有执行效力,另外一个要求是对价,一方做出允诺,以另一方的允诺或行为(如付款、服务)为交换。
无偿允诺(gratuitous promise)一般是没有效力的,除非对方产生信赖,可根据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要求法院执行。
总体而言,美国倾向于矫正对价理论,而不是将其完全推翻。
5.在美国,合同与制定法(statutes)一样冗长啰嗦。律师起草合同时,经常会从其他先前合同或合同范本(form books)中复制一些标准条款(standard clauses),这些标准条款通常被称为“boilerplate”。
美国合同注重细节,大概与以下因素有关:首先,日常交易标准化,大量条款也因之标准化;其次,后续交易中倾向于采用先前争议中经过检验的语言;避免不确定性。
最近几十年,法院和立法机关都比较注重规范缔约权力滥用(abuse of bargaining power)和不公平条款(unfair terms)问题。最常见的是附合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可参考之前写过的文章《“格式合同”怎么翻译?》),如车票、房地产租约、给弱势一方强加条款的零售合同。
法院在合同解释时会做出多弱势方有利的解释。立法机关也制定相应法律保护弱者,尤其是涉及消费者的合同。
尽管如此,合同自由仍然是美国合同法的原则。